2004年8月19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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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求公道 捐赠显爱心
消费者委托本报将赔款捐给希望工程和大凉山区贫困学校
实习生 丁伟英 文 见习记者 陈立波 摄

  本报讯 本报3月22日刊登的《供人吃的荔枝虫子先吃上了》的报道,引起了厂商及经销商的高度重视。当天,他们请本报记者充当“娘舅”,与消费者进行了面对面的协商,并最终达成赔偿协议。消费者俞先生当场决定将赔偿金的大部分捐赠给社会公益事业。
  见报当天,经销商杭州可的便利店有限公司营运主管沈燕儿就打电话到本报,生产厂商上海直峰食品有限公司经理陈学真也在得到消息后专程赶赴杭州。他们希望能通过本报联系消费者俞先生,当面向他道歉。下午两点半,双方怀着诚意来到本报。
  俞先生说:“虽然这起投诉事件涉及的金额并不大,但消费者应当有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吃到这样的荔枝不仅给我带来了经济损失,更重要的是造成了精神上的伤害。”可的和直峰的负责人向俞先生作了诚恳的道歉,并认真反思了他们在经营和服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可的负责人表示,“问题荔枝干”已全部从全国各可的分店的货架上撤下。
  “作为一名消费者,我只是想讨回一个公道,也希望通过这次事件,给厂商和店家敲个警钟,促进你们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俞先生在接受道歉时说。
  最后,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相关规定,厂商和销售商按双倍金额赔偿俞先生经济损失,另外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000元。
  “记者同志,首先我以消费者的名义感谢你们,感谢《浙江法制报》为我们消费者主持公道,使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能有个说话的地方。另外,我还有件事想要拜托你们。”事情解决后,俞先生真诚地对记者说。
  原来,前几天俞先生在本报看到一则有关志愿者到四川大凉山区支教的报道,那里落后的教育条件深深地触动了他,于是他想把这笔钱捐赠给那些贫困学生,为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尽一点微薄之力。然而热心的俞先生做好事又不想留名,于是委托本报代他将钱捐出去。
  当天下午,记者就按照俞先生的要求,将800元赔偿金分成两份,一份送到了浙江省希望工程管理办公室(见图),另一份钱汇往四川金阳那所志愿者执教的小学。